兴爱卫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在全区机关 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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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巩固盘锦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贯彻落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发《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辽爱卫委〔2014〕1号)文件精神,努力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现就在全区机关进一步开展禁烟控烟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形成禁烟控烟良好氛围
烟草是国际社会广泛公认的致癌和心血管病的头号杀手,是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全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我国政府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在党政机关开展禁烟活动是履行框架公约、维护法规制度权威的具体体现。市直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禁烟控烟活动,创造禁烟控烟环境,建立禁烟控烟机制,形成禁烟控烟氛围,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规范要求,严格监督管理
要从本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机关内部应作出禁止吸烟的明文规定。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电梯、走廊等部位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上述场所不得摆放吸烟用具,机关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吸烟区(室)。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送烟。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也不得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明确目标,努力建成无烟机关
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全社会禁烟控烟表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控烟、戒烟的阶段性目标,确保禁烟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努力建成无烟机关。
四、监督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摒弃吸烟陋习是一项长期的、难度较大的工作,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开展禁烟控烟活动中,要建立奖惩机制,对禁烟控烟工作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对由于吸烟造成火灾事故、灼伤等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区爱卫办、区直机关工委将于今年适当时间按照“无烟机关标准”对全区各单位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附件:无烟机关标准
盘锦市兴隆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