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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2412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市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8

 

 


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

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我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辽宁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运发〔2014〕65号)、《盘锦市治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盘锦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治超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兴隆台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各类沙石混凝土、港口、建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大宗道路货物集散地以及其它道路货物装载场所。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经核准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的原则,从严整治货物运输源头、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支撑。

二、工作重点及目标

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全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对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经批准重新公示。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派驻或巡查监管,监督检查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三、责任分工

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全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兴隆台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简称“治超办”)。主要负责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治超办:负责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负责建立、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保障性问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和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核查货运源头单位并登记向社会公示。负责引导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加强货运车辆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负责落实执法人员驻点、巡查或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负责坚持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抄告工作,严格实行“一超四罚”和联合惩戒。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源头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文件精神。负责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负责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完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信息抄告制度。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超限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负责维护源头治超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市交警支队兴隆台大队: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负责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六)区应急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七)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装载货物的货运源头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八)货运源头单位:货运源头单位是货物装载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治超组织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掌握源头治超的相关规定。负责配备检斤称重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负责建立货运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并按要求认真填报。

(九)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经营者:负责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积极配合源头治超工作,装载货物时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严禁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治理方式

(一)实施驻站管理。在货源单位要实行驻站管理,建立完善驻站管理工作流程,在货源单位显著位置公布驻站人员岗位职责、执法证号、举报电话等信息。驻站人员应当对车辆登记、装载、开票、计重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做好工作日记填报。

(二)实施巡查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案,确定巡查路线,组建巡查队伍,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货源单位的装载过程环节、记录及货运车辆等进行检查,并做好工作日记填报。

(三)开展科技化监管。积极引导货源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并通过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对接行业监管智能平台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行为进行智能化时时监管。

(四)建立违法违规抄告制度。在实施巡查、驻站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情形,要向相关部门抄告信息。难以确定应抄告部门的,立即报告区治超办,抄告的信息应当严谨、准确、及时。

五、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4月20日)

各相关单位要全面开展货运源头单位普查工作,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全区货运源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汇总表(附件3、附件4)上报区治超办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治超办,并于4月30日前将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抄报市治超办。

(二)宣传培训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各相关单位要深入货运源头单位开展宣传工作,对货运源头治超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件5)进行重点宣传,货运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充分认识超限超载的危害,主动配合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在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货运源头单位、行政审批及收费等场所通过制作条幅、印发公告等形式进行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攻势,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治超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分别对驻站或巡查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关于货运源头治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深刻领会源头治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三)全面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

1.各相关单位要于5月10日前完成货运源头单位档案建立,督促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运源头登记、统计制度,每日认真填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附件6)存档备查,每周按时上报《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表》(附件7)。同时,要督促货源单位配备检斤称重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引导与大数据中心平台对接。

2.要根据货运源头单位数量成立源头治超巡查队,对年通过公路运输量在10万吨及以上货运源头单位实行驻站制,对货物装载环节全过程实施进驻监管,严肃查处恶意超限、超载及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及时登记、抄告或公示超限运输车辆和企业信息,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3.区治超办要组织各相关单位建立巡查机制,成立监督检查组,根据货运源头单位分布实际情况,对货源单位监管工作的开展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货运源头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治超办要对全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开展情况分别进行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见附件8),考核结果计入《年度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依据《盘锦市治超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要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围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要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应急机制

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各相关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形成《源头治超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附件9)抄报、抄告、移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形成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合力。在货运源头治超过程中,要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妥善处理。

(三)做好信息统计,规范信息发布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了解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情况,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每周、每月、每季度按时将《源头治超工作周报表》(附件10)、《源头治超违法案件移送月报表》(附件11)、《源头治超工作月报表》(附件12)及季度、年度总结上报区治超办汇总后,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市治超办。

(四)严肃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倒查

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不得收受他人财物,非法谋利,不得为货运源头单位的违规超限超载行为说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兴政办发〔2020〕20号政策解读

 

附件:1.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盘锦市兴隆台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联系人名单

3.货运源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

4.货运源头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

5.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6.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

7.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统计表

8.货物运输源头治超考核表(季度、年度)

9.源头治超违法行为移送通知书

10.源头治超工作周报表

11.源头治超违法案件移送月报表

12.源头治超工作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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