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六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做出具体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机构提交进行法制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程序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知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使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主体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建议;
第十一条 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局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执法案件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通过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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