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办事指南
1.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单位
2.事项审查类型:行政许可
3.办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4.受理机构:盘锦市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
5.决定机构:盘锦市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
6.办理条件: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3、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的规定;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的规定;5、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7.申请材料:(1)申请人签章的书面申请书;(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3)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4)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6)生产供应企业提供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7)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材料);(8)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9)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10)经办人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1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12)生产供应企业提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供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
8.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核-现场踏勘-批准
9.办理方式:集中办理
10.审批时限:20工作日
11.咨询途径:咨询电话:0427-2998711 盘锦市政务服务网
12.监督和投诉渠道:投诉监督电话:0427-2832490
13.办公地址和时间: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心街1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十二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14.公开查询方式:盘锦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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