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地区内出差活动的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盘财行〔2017〕2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提出如下意见。征求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今天汇报材料。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该意见总体构架分二部分:
(一)确定补助标准,分三部分,其中:一是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执行公务人员到辽东湾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费补助标准;二是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执行公务人员到外围街道办事处从事公务活动的,外围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人员到兴隆台区和辽东湾新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补助标准;三是外围街道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补助标准。
(二)核销要求,强调了四方面,其中:一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二是相关报销依据;三是地区内出差发生的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由单位从公务经费中自行解决;四是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应当要依法依规进行报销。
三、创新性内容及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该管理办法中,有两个方面是创新的政策:
一是取随着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进,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结合兴隆台区实际,按照地域的距离差距进行相应交通出差补助,解决和规范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因从事公务活动到辽东湾新区、外围街道等地的交通问题。
二是规范报销程序。报销地区内出差补助各相关部门需要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会议通知和培训通知等相关证明的公务活动,统一按照出具的《出差审批表》为报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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