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兴政发〔2020〕19号政策解读
《兴隆台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兴政发〔2020〕19号)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盘政办发【2019】36号)文件,结合兴隆台区实际,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直相关单位起草制定了《兴隆台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总则部分为首批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主体范围、首批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产品种类等2项内容。第二章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部分为食用农产品准出实行合格证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等管理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 水产品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捕捞水产品等6项内容。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部分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入场销售者进行登记、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主动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建立或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印制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销售者、学校食堂、团体消费单位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相关信息;销售者、学校食堂、团体消费单位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等12项内容;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部分为全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请纳入追溯体系建设、采取电子或纸质二维码单据方式传递追溯信息建立完整的追溯链条等3项内容;第五章食用农产品管理职责部分6项内容;
第六章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分8项内容;第七章附则。
三、政策依据
区农业农村局在深入学习、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盘锦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牵头起草了本《实施办法》。
四、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在深入学习、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兴隆台区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五、审议签发情况
《实施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了前置审核,经区级主要领导同志审议并原则通过,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修改后稿按程序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高侃审批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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