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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966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实施意见》,为推进全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开展,现将经区政府批准的《兴隆台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091

 

兴隆台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进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0〕1号)关于加强盘锦与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意见盘金融发[2020]33号政府与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创新财政与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为重要政策抓手,创新构建政银担协同支农机制,通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任务目标

按照盘金融发20203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盘锦市与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的意见》的通知,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选取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突破,应全区范围内构建以政府与省农担公司深度合作为基础,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融资工作平台。

三、组织体系

为顺利推进有关工作,我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陈志权

 员:  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侃

          财政局局长 李元鹏

  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文辉

          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洪谦

          公安局副局长 郑毅

          人民法院副院长 齐学民

          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主任  王立斌

          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副主任  崔津海

          省农担公司兴隆台区办事处主任 王志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徐少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农担工作站牌子,负责协调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组织街道办事处推荐辖区内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省农担公司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理监督,支持协助省农担公司做好项目保后管理,组织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工作。各涉农街道加挂农担代办点牌子,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农担业务推进有关工作。驻村第一书记、村书记(主任)负责本村农担业务推进工作。

四、有关政策

(一)服务对象。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二)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重点支持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尤其是“一一业”“一(村)一品”涉及的重点行业。

(三)担保贷款条件。

服务对象需同时满足省农担公司担保业务受理标准和有关合作银行信贷业务受理标准。

(四)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信贷担保期限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综合融资成本。

省农担公司按照不超过0.8%的年费率收取担保费,协调有关合作银行适度降低贷款利率,确保服务对象年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8%。

(六)风险共管分担。

建立政银担共同管控风险的责任机制,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市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省农担公司在我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项目实际到期未清偿债务本金给予20%的风险补偿。不良贷款由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负责追偿,有关单位和街道协助追偿。

五、工作流程

(一)动员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担工作站)召集所辖涉农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农担代办点)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书记(主任)召开农担工作动员会议,部署有关工作,省农担公司宣讲农担政策并进行业务培训。

(二)政策宣讲。

农担代办点、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书记(主任)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召开会议宣讲农担政策,省农担公司有关办事处会同有关合作银行参加重点乡镇宣讲活动。

(三)建档立卡。

各村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书记(主任)组织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采集表》,完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四)筛选分类。

村委会负责将村内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行汇总,将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优质备选、培育关注不良禁入等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优质备选类:诚信基础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经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所致;在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营业务突出,并保持稳定原则上有年以上生产经营经验有偿还贷款能力。

培育关注类:诚信基础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曾经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所致,但生产经营规模、经验等方面还有一些缺陷;贷款需求超出规定范围;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尚未解决。农担工作站对培育类主体给予持续关注,待其补齐短板后转入优质类。

不良禁入类:有恶意逃废债务、拖欠税费等信用不良记录;有受到司法处罚、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被举报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经核查属实的。

(五)公示推荐。

村委会将优质备选类主体名称、实际控制人姓名、经营地点及基本经营情况(行业、规模)等信息在主体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同时,村委会将优质备选类主体信息汇总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表(村委会)》(含电子版),推荐表经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后,连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农担代办点。各村可不定期向农担代办点补充报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基本信息。

农担代办点对村推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各村报送的经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农担代办点汇总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表(代办点)》(含电子版)加盖农业服务站或农担代办点业务专用章,连同各村报送的材料一并农担工作站。公示有异议的,由农担代办点组织驻村第一书记和村书记(主任)开展核查。

农担工作站从本地区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各代办点报送的项目汇总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表(工作站)》(含电子版)加盖农业服务中心公章或农担工作站业务专用章,连农担工作站报送的材料推荐至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同等条件下,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受理。推荐表中须明确对于违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款人,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将把有关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当年及后期应直接拨付的国家省市县各类补助资金等拨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损失,直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六)银行审批。

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原则上依据借款人意愿将项目发送给有关合作银行,没有选择意向银行的由农担公司办事处推荐银行。合作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有关项目。省农担公司政策内业务,由合作银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送省农担公司办事处;省农担公司政策外业务,合作银行依据自身制度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审批通过的办理签约放款。

未通过的项目银行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由相关农担工作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对客户类别进行调整,必要时省农担公司可派人员参与情况核实工作。

对于客户意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项目,省农担公司办事处可将有关项目推荐给能够提供服务的银行。

(七)农担审批。

省农担公司开辟优先受理绿色通道,按照其内部有关制度对项目进行审批。同时,省农担公司可针对地区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研发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八)签约放款。

政府、省农担公司及有关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告知书》,提示借款人贷款资金不是政府补贴资金,告知借款人如违约将受到的惩戒事项。省农担公司、有关银行、借款人、反担保人签署借款、委托担保、担保、反担保相关文书,共同签署《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借款人、反担保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财政补助收益还款承诺函》,借款人缴纳保费后,银行实施放款。

(九)保后(贷后)管理。

农担工作站及有关银行、省农担公司共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主体生产经营动态,跟踪提供服务、处理化解风险。农担工作站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借款主体经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交有关银行、省农担公司办事处。

(十)定期会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各农担工作站、省农担公司办事处、有关合作银行召开会议,共同总结工作经验,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对策,立行立改。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涉农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财政创新支农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作为重要支农政策工具摆在突出位置,要将农业信贷担保工作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深度融合,形成支农政策合力,实现良好政策效益。

(二)强化风险防控。

涉农街道要摸清底数,掌握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情况,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筛选、公示、推荐等相关工作,同时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创造性地把好风控第一关。有关合作银行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专业优势,认真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农担公司办事处要分类推进差异化调查审查方式。各方共同努力,确保贷款资金“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三)配套政策支持。

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政府各类支农惠农政策与农担工作有机结合,研究建立对农担政策支持对象进行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等政策,对于违约的借款人将当年及后期应直接拨付的有关借款人的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补助资金等拨入其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损失,直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四)建立督考机制。

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办法对有关部门、各行政村及村干部、驻村干部开展督查考核,重点考核总体业务规模、项目推荐个数、推荐项目放款率、如期还款率等指标。对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及驻村干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规推荐操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定期组织各街道到考核结果优秀的街道学习观摩。

(五)优化信用环境。

通过信用街道、信用村建设等方式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各涉农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完善征信系统,将欠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对恶意拖欠贷款尚未归还的借款企业或借款人,取消其荣誉评选资格,不得评为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龙头企业。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采集表》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公示》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表

4.《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告知书》

5.《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6.《财政补助收益还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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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0〕27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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