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20〕31号关于成立兴隆台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兴隆台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根据区防灾减灾工作需要,按照市减灾委员会有关要求。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成立兴隆台区减灾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名单
主 任:冯海滨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高 侃 区政府办主任
姚长军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 员:郗成文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刘长波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牛敏杰 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管理中心五级职员
温 壮 区科技局副局长
王 华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任 鲲 区公安分局政治处主任
宋明山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 佳 区司法局副局长
朱思佳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杜延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姜 峰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郑 丽 区环保局副局长
许福俊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培生 区交通局副局长
任广柱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晓宝 区商务局副局长
孙 斌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郭 稳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董铁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赵太敏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天舒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寇晓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大勇 区统计局副局长
冯英俊 区武装部军事科长
班国维 区消防救援大队副队长
潘 波 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晓朝 团区委副书记
王 林 区科协副主席
阚秀敏 区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区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赵太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区减灾委员会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特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三、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区减灾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区减灾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区应急局做好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委托区救灾捐助物资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区教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区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
(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负责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八)区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九)区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普及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十)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配合发改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十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十二)区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十三)区环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开展城区棚户区改造;重点开展对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十五)区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市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
(十六)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保证灾区饮水安全。
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区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负责森林和湿地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湿地有害生物及森林和湿地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负责建立相对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协调各责任部门落实扶贫政策,确保受灾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
(十七)区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全区涉外事件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区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
(十八)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十九)区卫生健康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二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二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及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二)区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二十三)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二十四)团区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二十五)区科学技术协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研发推广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
(二十六)区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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