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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十四五”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兴政发〔2020〕30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459

《兴隆台区“十四五”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政策解读

(兴政发〔2020〕30号)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有效解决散埋乱葬问题,满足城乡群众安葬需求,加快公益性公墓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 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该意见总体构架分四部分:

  一是发展现状。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区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废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传统观念的逐步转变,殡葬事业改革力度与社会文明进步水平不相适应的矛盾也日益显现。满足人民群众文明丧葬需求的殡葬资源配置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殡葬改革亟待落实。全区现有1.3万盔坟墓散葬于耕地、林地、风景区、公路、铁路、河堤两侧,分布广、数量大。虽然已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迁移清理,但由于可供群众规范有序的公益性公墓不足,清理后的散坟往往推倒重起,散坟清理工作形势日趋严峻。另外,我区每年新增死亡人口约 1200 人,妥善处置逝者骨灰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在社会尚未普遍进入死亡后不保留骨灰的发展阶段前,必须加大安葬设施建设力度,为逝者骨灰安葬创造科学、有序、和谐的良好环境,避免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

    综上,加大全区安葬设施建设,实施散坟相对集中管理,为新增死亡人口骨灰安葬提供条件,是有效遏制新增散坟、逐步实现散坟“零增长”的现实选择;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弘扬殡葬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区全域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是总体要求及发展目标。

  一是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指导、完善建设体系、积极引导健康发展,为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控制发展;公益优先,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三是任务目标。着眼畅通全区散坟清理工作“出口”,增加安葬设施供给,提高我区安葬设施的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丧葬需求,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 号)“实现城乡公益性公覆盖到乡镇”和省民政厅《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 年)》等相关规定,我区在“十四五”期间,将建设一处区级公益性公墓,以此来替代村级公墓,占地60亩,设计墓穴25000盔,计划投资2000万元。建成后,将使我区现有的散埋乱葬坟墓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未来二十年城乡群众的安葬需求也将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实施步骤。主要分为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时间和项目验收和移交三个阶段。

  四是保障措施。主要有四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基本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民生、发改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规划项目储备工作,强化与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全力推进规划实施。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作,创新评估评价方式,探索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效果抽样调查,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确保规划确定的发展指标、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如期完成。

二是加大投入力度。要加大安葬设施建设的公共投入力度,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给予政策补助。要加快完善殡葬保障制度,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

三是保障用地需求。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完善殡葬用地供应政策,统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明确落实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指标,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

四是积极倡导殡葬新风。要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要探索建立政府奖励扶持制度,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社会公众选择骨灰海葬、树葬和骨灰寄存等生态、节地葬法,减少骨灰入墓安葬率。

 原文:兴政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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