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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暂行办法》兴政发〔2020〕25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529

《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

用地流转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城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盘活国有农场居民点闲置住房,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释放国有农场的土地优势,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权振兴,提高乡村建设水平,落实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工作,根据《盘锦市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盘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以兴隆台区胡家村为试点区域。

(二)流转办理程序

  1.资格确认

2.土地有偿使用

3.翻扩建审批

4.竣工验收

5.不动产登记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1.本办法仅适用于参与流转的居民点住房用地,不包含农场内部职工之间的流转。

2.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的权属确认工作分场、农场负责。其中分场负责接收申请、资格审查,并组织公示和四邻指界签字,农场负责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农场确认,符合确权条件的,由农场出具审核意见统一并将相关审核资料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办理土地有偿使用。

3.办理有偿使用的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其地类应该为存量建设用地其他地类不予受理。

4.农场职工住房用地流转后,不享受国有农场职工住房用地资格权。

5.严禁以流转形式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分场、农场要切实履行各级责任,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超标建设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置。

原文:兴政发〔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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