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暂行办法》兴政发〔2020〕25号政策解读
《兴隆台区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
用地流转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城镇化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盘活国有农场居民点闲置住房,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充分释放国有农场的土地优势,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权振兴,提高乡村建设水平,落实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工作,根据《盘锦市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盘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次国有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流转以兴隆台区胡家村为试点区域。
(二)流转办理程序
1.资格确认
2.土地有偿使用
3.翻扩建审批
4.竣工验收
5.不动产登记
三、保障措施和要求
1.本办法仅适用于参与流转的居民点住房用地,不包含农场内部职工之间的流转。
2.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的权属确认工作由分场、农场负责。其中分场负责接收申请、资格审查,并组织公示和四邻指界签字,农场负责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经农场确认,符合确权条件的,由农场出具审核意见统一并将相关审核资料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办理土地有偿使用。
3.办理有偿使用的农场居民点住房用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其地类应该为存量建设用地,其他地类不予受理。
4.农场职工住房用地流转后,不再享受国有农场职工住房用地资格权。
5.严禁以流转形式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分场、农场要切实履行各级责任,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超标准建设行为,坚决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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