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20】26号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试行)(兴政办发【2020】26号)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落实《盘锦市关于推进科技创新, 加快产校地企融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区委区政府《兴隆台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区政府《兴隆台区省级创新型区建设实施方案》、区委区政府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文件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创新的体制机制环境,增强调动和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起草过程
科技局于3月开始文件起草工作,于4月份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财政局意见,报陈志权区长审阅,经修改后最终形成此试行意见稿。
三、文件结构及内容
实施方案旨在对由兴隆台区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进行规范性使用和监督管理,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包括资金的设立、支持的方式及申报单位条件。科技专项资金来源是由区级财政设立,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支持方式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方案中所称单位,是指在兴隆台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资金支持重点”,包括支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创新载体培育计划和农业科技计划。其中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研发计划,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项计划均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创新载体培育计划。对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性补助10万元;对运行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服务机构、产业研究院,给予奖励性补助5万元。农业科技计划,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部分:“项目管理程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管理程序和奖励性补助管理程序。其中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论证立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奖励性补助管理程序包括提交申请、项目评审、项目公示、奖励实施。
第四部分:“管理监督”,包括资金管理和支持重点管理部门的责任分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监督规定,资金的使用方式、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处理方式、申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专家、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部分:“方案解释及执行”,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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