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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废止)兴政办发〔2020〕29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临时性占道 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次数:1046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临时性占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临时性占道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1

 

兴隆台区临时性占道市场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落实惠民利民政策,提高城市道路、市政照明设施等公共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占用市政道路等临时性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临时性占道市场,是指在兴隆台区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空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进行商贸活动设置的临时经营场所。所有管理经营临时性占道市场的单位和物业公司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主体

临时性市场管理主体是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所、驻街执法大队、税务所、派出所等驻街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设置条件

现有的临时性市场和新设置的临时性市场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不妨碍城市市政设施发挥作用。

2.不得影响城市居民生活,不得妨碍交通通行,满足消防需求,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3.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申请管理临时性市场,申请人应当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开办市场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书面申请书。

3.市场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管理方案

4.市场平面设置示意图

5.物业公司与经营业户签订的合同书及保证书样本。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临时性市场。

五、街道办事处权利义务

1、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管理临时性市场的物业公司,也可直接委任物业公司管理辖区内临时性市场;审查物业公司资质及管理制度,与物业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2、制定临时性市场管理基本要求,检查物业公司日常管理效果并在一个合同周期内做出是否合格的认定;

3、按照不同季节商贩人数多少决定市场的营业范围和营业时间并监督执行;

4、决定物业公司摊位收费标准。

5、在临时市场设置防撞安全桩、公示板、公共厕所等设施,对占用的市政、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

六、物业公司权利义务

1.受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其物业收入的30%上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用于设置防撞安全桩、公示板、公共厕所等设施,和对占用的市政、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

2.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现有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没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同意,不得随意提高管理费征收标准和数额。

3、严格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公司财务状况应向街道办事处报备。

4、做好市场的保洁清扫任务,产生的垃圾应做好分类,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做到日产日清,保证市场的日常消杀工作。

5、做好市场摊位分区、商贩归类管理。

6、禁止搭建永久设施,禁止破坏公共设施、市政道路、绿化树木、公共绿地,造成破坏的限期修复并按价赔偿。

七、各驻街单位职责

1、驻街执法大队:负责临时性市场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严格按照街道办事处设定执行,不得超时、超限、超范围经营。

2、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临时市场内食品安全卫生工作。

3、派出所:保障临时性市场及周边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八、其他注意事项

1、临时市场应符合公安、应急、食品等安全要求,守法经营,尽量避免噪音、污水、交通等扰民问题。

2、应遵守备案批准时约定的时间、地段、经营范围等内容,经营到期后自动撤出,恢复原状。违反约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3、须服从兴隆台区政府统一安排,因国家、政府统一要求,须暂停、关闭临时性经营行为的,申请人须无条件服从,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4、因城市发展需要,需取缔、关停的,由兴隆台区政府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限期内自行停止经营性行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申请人逾期未停止临时性经营活动的, 由兴隆台区政府组织属地职能部门强制取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5、因临时性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诉、信访,申请人应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做好接待、调解工作,依法应实施整改的,做好整改并接受处罚。无法整改的,停止或取缔该临时性经营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兴隆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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