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0〕33号关于成立兴隆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兴隆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27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盘委办发〔2019〕3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盘锦市兴隆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部署安排;
(二)统筹推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目标和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定期分析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解决重点生态环境问题;
(三)督促各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落实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四)对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环保目标综合考核评价;
(五)积极推进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组成人员
主 任:耿敏 区长
副主任:冯磊 常务副区长
成 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局、区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督促推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组织研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改革任务,总结评估工作进展、形势,提出对策建议,拟定工作计划;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办法、考核细则,并对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兴隆台区常务副区长冯磊兼任,副主任由政府办主任和盘锦市兴隆台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要求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规定参加全体和专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积极研究工作推进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街道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向基层延伸,切实解决基层生态环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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