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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办发〔2021〕1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1842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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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农村用水安全,规范农村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开展农村用水管理工作,与供水企业签订农村用水协议。街道及村(社区)应设农村用水管护负责人,负责处理农村用水相关工作及应急突发事件。

二、村(社区)负责水费收缴、供水量统计、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三、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负责对街道、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对供水设施水表前端的管线进行维修。

四、水表后的管线及水龙头由用户自行维护。用户发现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村(社区);村(社区)及时反馈给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水表人为损坏或冬季冻坏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五、农村水费收缴标准按照盘锦市自来水水费收取价格(综合水价)执行,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6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5.1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6.4元。如遇市自来水水费价格调整,则随之调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六、农村用水实行水质检测制度,由区卫生部门和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建立检测档案,及时通报水质检测相关信息。

七、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组织抢修,区水利主管部门、街道进行监督,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八、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设立监督举报、应急抢修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九、对违法违规用水(窃水)行为由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对违法违规用水(窃水)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兴隆台区域内农村(含使用农村供水管网的企业)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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