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21〕3号关于成立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及各工作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
及各工作组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为做好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保障机制,确保稳步高效的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现成立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具体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房屋征收范围
友谊街以南、林丰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向海大道以东区域涉及的民宅、大棚、企业等。
三、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职责及成员名单
(一)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和协调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征收安置工作情况,排查存在问题,会商解决办法。
(二)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区长担任
成 员: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政府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兴隆台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宾街道、 兴隆农场、区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荒地房屋征收认定领导小组、大棚征收组、企业征收组、民宅征收组、综合组、信访接待及维稳领导小组、资金保障组、违建拆除组。
四、荒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工作职责及名单
(一)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房屋认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荒地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工作;
2.负责拟定荒地区域内房屋认定的相关办法,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3.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报的房屋认定资料,由房屋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认定,形成房屋联合认定会签表及认定意见;
4.负责对荒地区域内“住改非”房屋补偿的认定工作。
房屋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
成 员: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兴隆台不动产登记中心、 兴隆农场、区土地整理中心、惠宾街道、荒地社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兼任。
(二)大棚征收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大棚征收组工作职责:
负责对征收区域内大棚用户调查摸底;负责起草征收政策并报区政府审议;负责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相关资料收集,送达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文件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协议;负责督促被征收人搬迁并对被征收人大棚验收等工作。
组 长:胡东海 兴隆农场党委书记
副 组 长:梁玉伟 兴隆农场副场长
成 员:李财林、王玉齐、张守彬、沈彤、杜鹏、温越超、郭东来、赵博、王静、王丽娜、赵子妤、蔡丽、赵亚季、吴丹、孟迎春
(三)企业征收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企业征收组工作职责:
负责对征收区域内企业入户调查摸底;负责起草征收政策并报区政府审议;负责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相关资料收集,送达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文件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协议;负责督促被征收人搬迁并对被征收人房屋验收、移交拆除等工作。
企业征收组工作成员名单:
组 长:宫海涛 区财政局农业和资源环境股股长
成 员:吴祥伟 兴顺汽车公司负责人
段洪玉 区土地整理中心信访科科长
配合部门:区税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自然资源局
(四)民宅征收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民宅征收组工作职责:
负责对征收区域内民宅入户调查摸底;负责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相关资料收集、送达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文件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协议;负责督促被征收人搬迁并对被征收人房屋验收、移交拆除等工作。
民宅征收组工作成员名单:
组 长:一组 朱吉伟 区发改局副局长
二组 魏 鹏 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三组 王 岩 区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副主任
四组 唐 超 区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
五组 张 宁 区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
六组 于 文 区土地整理中心征收科科长
成 员:何宝柱、尹洋、于志刚、李林、沈宁、赵再福、刘岩、杨洋、高伟、夏天、丛培参、李卓夫、王贺石、唐博、栾桓毅、张文超、唐万峰、牛世宽、沈超、关媛媛、崔亚男、曾祥颖、田静、李茹
(五)综合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综合组工作职责:
负责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证件到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房屋认定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对已经认定的房屋形成认定表,将结果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整理会议纪要;负责收集整理回迁安置的相关资料;负责回迁安置房源情况的汇总和核查工作;负责回迁安置方案的制定、解释、组织居民选楼工作;负责棚改资金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复核汇总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及对征收进展情况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整个区域的征收等工作。
综合组成员名单:
组 长:晋永奇 区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
副 组 长:王 冠 区政府办科员
成 员:郑伟、李放、秦重运、包宇萌、李艳梅、李倩、刘唯玉、闫佳男、岳颖、柳健、石兴亮、史春晓、孟鑫、刘桂芳、陈传凤、王莺、许新翎、于水、李文静、袁月娥、郑伟(女)、康程程、赵芮、张永梅
(六)信访接待及维稳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信访接待及维稳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接待和处理该区域因征收补偿等相关原因引发的各类信访案件及维稳等相关工作。
信访接待及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玉景辉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委区政府信访局局长
副 组 长:范玉阁 惠宾街道党工委书记
胡东海 兴隆农场党委书记
赵 乐 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成 员:王 帅 区信访接待科科长
姜传波 惠宾街道信访办主任
赵亚季 兴隆农场信访办主任
段洪玉 区土地整理中心信访科科长
胡梦寒 区土地整理中心信访科科员
(七)资金保障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资金保障组工作职责:
做好征收补偿款的筹集、报批工作。
资金保障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汪 潇 区同城公司董事长
副 组 长:朱思佳 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敬涛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李 猛 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办主任
宫海涛 区财政局农业和资源环境股股长
李博源 同城企管和分控部副部长
(八)违建拆除组工作职责及成员名单
违建拆除组工作职责:
负责该区域违法违章建筑的排查、处罚与拆除工作。
违建拆除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清龙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丛 横 惠宾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庞学满 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张国华 惠宾街道城市管理办主任
孙 凯 惠宾街道驻街执法大队队长
附: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房屋认定办法(暂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房屋认定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兴隆台区荒地区域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荒地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依法合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住宅房屋认定办法
由房屋认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
(一)有证照房屋的认定
1.产权证经发证机关核查真实有效的,依据房产部门核档结果予以认定。
2.对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产权证的,经核查真实有效的,按照有照房屋予以认定。
3.照大房小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予以认定;照小房大以产权部门测绘登记面积为准予以认定,其余建筑面积按无照房屋补偿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4.交易未过户的房屋原则上只对原产权人认定,如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对现产权人认定:
(1)能够联系到原房主的,由房屋登记权人(原房主)到现场,原房主与现房主共同出具法律、经济无纠纷的承诺书,经发证机关核实房屋证件后予以认定。
(2)无法联系到原房主的,经发证机关核实房屋证件后由现产权人出具法律、经济无纠纷的承诺书,并提供2人以上左邻右舍本村居民对房屋买卖、居住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给现产权人,经公示7天无异议给予现产权人予以补偿,原则上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如有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3)因产权不明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征收部门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5.继承的房屋,按照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进行补偿安置。
6.产权证无底档房屋的认定
(1)绿本房照:委托盘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房照印章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和2010年航测查询结果,与样本印章相符的房屋, 2010年航测图上存在的房屋予以认定,按有照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与样本印章不相符的、检材无法鉴定的、2010年航测图上不存在的房屋不予认定,按无照房屋补偿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老红本房照:
①1996年航测图的认定:因盘锦市兴隆台区自然资源局无法提供拥有版权的1996年航测图,若要对荒地区域的房屋进行1996行的航测比对,只能以现保存在盘锦恒岳地理信息公司的无版权的航测图作为依据。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常规性思维,此图不可能随意更改,由区自然资源局协调盘锦恒岳地理信息公司出具现存的1996年航测图,经区政府办和区土地整理中心盖章后作为比对依据,原件留存于区档案馆。
②房屋认定方法:
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1996年航测图比对,提交房屋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认定,航测图上存在的房屋按有照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航测图上不存在的房屋按无照房屋补偿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85航拍”房屋的认定
1985年以前建房,在1985年航拍图上有影像,经区自然资源局核实确认后可以按有照房屋予以认定。
(三)无证照房屋的认定
依据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三、“住改非”认定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窗改门)并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已满一年的“住改非”房屋,因搬迁造成损失的给予房屋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1.被征收人向土地整理中心申报住改非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2.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到发证机关核查。
3.经发证机关核查无误后由土地整理中心填报“住改非”核定表。
4.对于应该给予“住改非”补偿的居民,提交给区房屋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四、对荒地区域内出现的特殊情况,按照个案由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以认定。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