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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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诉讼费计算错误案例
主要事实:刘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合同制工作人员。刘某在2019年6月14日计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两当事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讼费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800000.00元看成80000.00元,导致少收取诉讼费5000.00元。目前诉讼费已追缴。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0日,刘某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二:田某某涉嫌诈骗案例
主要事实:田某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借调人员,其于2013年至2019年间,利用其辅助办理执行案件的机会,或利用其获知的执行案件信息,擅自不按照法定的拍卖和变卖程序,违规将执行查封的房屋进行虚假拍卖、变卖,并要求不知情的买受人以现金方式将所谓的购房款直接交给田某某个人。通过这种手段,田某某骗取钱款约600万元占为己有。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以涉嫌诈骗罪将田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宋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例
主要事实:宋某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2020年1月,聂某向宋某某过问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相关情况。宋某某未按规定填报司法人员过问案件记录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宋某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四:张某某执法司法不规范案例
主要事实:张某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2020年1月至9月期间,在办理刘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武某、史某危险驾驶案中,依法对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建议侦查机关对上述五名被不起诉人做出行政处罚时,以《函》的形式下达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规定,属于法律文书适用错误。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8日,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张某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案例五:蒋某某违反工作纪律、压案不查案例
主要事实:蒋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惠宾派出所教导员,2016年9月,蒋某某(时任兴隆台分局振兴派出所治安副所长)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因工作疏忽,将该案拖到2019年初,当事人耿某某释放后到派出所查询此事,才继续侦查此案,造成部分证据查找困难,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虽然此案最后撤案,但给公安机关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蒋某某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2021年4月13日,兴隆台公安分局党委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蒋某某诫勉谈话。
案例六:赵某某徇私枉法、有罪不究案例
主要事实:赵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2018年5月,赵某某(时任兴隆台分局惠宾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王某盗窃案”过程中,多次接受中间人宴请,利用工作便利,使王某未受到刑事追究。2018年6月,赵某某非法收受王某丈夫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19日,被兴隆台区纪委适用“被查从严”政策,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目前,赵某某已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案例七:谢某工作失职案例
主要事实:谢某原兴隆司法所社区矫正助理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期间(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因工作疏忽,未严格按照裁定书执行,于2016年9月19日为邢某某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导致邢某某提前一天解矫。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1日,谢某被区司法局进行提醒约谈,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兴隆司法所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案例八:徐某某、杨某某监管失职案例
主要事实:徐某某、杨某某系兴海司法所社区矫正助理员,2019年10月25日至27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尹某某进行日常监管时,未发现尹某某私自外出到安徽省合肥市,造成尹某某脱管三天。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0日,徐某某、杨某某被区司法局进行提醒约谈,对兴海司法所进行全局通报批评。
案例九:张某某、崔某某执法瑕疵案例
主要事实:张某某、崔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城郊分局曙光派出所民警,2020年3月2日在办理佟某被他人殴打案件中。因没有及时对该案件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导致案件未能结案。
处理结果:经评查,该案件存在执法瑕疵,城郊分局予以张某某、崔某某全局通报批评。
案例十:左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例
主要事实:左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城郊分局指挥中心民警。2021年3月,左某某主动向城郊分局党组说明,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人以他的名义入股抚顺市世明石化有限公司,其名下有出缴资金900万元、持有30%股份。现已将名下所有股份转移至其他人名下。
处理结果:2021年4月12日,城郊分局党组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左某某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