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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总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28 浏览次数:292


总体要求

 

(一)要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相关内容:

1.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6.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三)适用对象:生产企业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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