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
(一)要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相关内容:
1.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6.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三)适用对象:生产企业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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