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1〕10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盘锦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
复审工作实施方案
2017 年,我市被全国爱卫办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城市从命名的年份算起,三年为一个复审周期,2020 年为我市迎检的复审年。由于疫情的原因,省爱卫办、全国爱卫办决定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复审。为进一步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为契机,全面落实全国爱卫会颁布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提升城市绿化、净化、美化、亮化和各项管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以清新、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省和全国爱卫会来盘检查, 确保顺利通过省和国家的复审,为我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健康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复审方式
复审以暗访的方式进行,涉及一些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行政管理、措施办法等,不能直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一般从县区网站上获取;对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等直接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内容一般都现场检查 。
三、复审时间
从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四、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分为八个方面,即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街道、各责任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确保在复审中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 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财政局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置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4.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区智慧城市管理中心、盘锦京环公司兴隆台分公司等。
(三)市容环境卫生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 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 100%。
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6 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 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 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 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区城管执法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盘锦京环公司兴隆台分公司等。
(四)环境保护
1.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 100 的天数≥300 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 分贝。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4.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 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建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等。
(五)重点场所卫生
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 100%。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广电局、区教育局等。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 3 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 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4.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 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区城管执法大队、区商务局等。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 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 率达到 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 3 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 95%以上。
3.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 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 75%以上。
5.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 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 90%以上。
6.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 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7.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 3-10 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 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 95%以上。
7.辖区婴儿死亡率≤12%,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 孕产妇死亡率≤22/10 万。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健康局等。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 级要求。
2.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3.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建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全国爱卫会规定,今后对国家卫生城市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暗访检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国家卫生城市予以重新命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命名。因此,这次复审是对我市四年来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再一次检验。各级政府是建设国家卫生城市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复审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迎检为契机,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为做好迎接国家、省复审检查工作,区政府成立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迎接复审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在省和国家的复审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迎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一项一项抓好落实,确保复审达标。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迎检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行层层发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迎检工作当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推进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一些责任不清的问题,主动协调解决,防止发生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督导组要加强对本组负责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国家和省复审时不出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一些行动迟缓、工作不到位或拖着不办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在省和国家复审中出现问题的单位,不仅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附件: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名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
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尹久辉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许文欣 区政府副区长
郗成文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高 侃 区政府办主任
盖 波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编办
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区教育局
区财政局
区住建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旅广电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公安分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城管执法大队
区智慧城市管理中心
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
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
兴海街道办事处
兴盛街道办事处
兴隆街道办事处
振兴街道办事处
创新街道办事处
渤海街道办事处
新工街道办事处
惠宾街道办事处
曙光街道办事处
欢喜岭街道办事处
沈采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爱卫办,办公室主任: 盖波(兼),副主任:黄龙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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