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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281


 

(一)要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相关内容: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适用对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四)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四十条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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