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兴隆台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此文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工作方案》《盘锦市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普通中小学教书育人主体功能,全面压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总量,统筹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开展扎实有效的清理整治,坚决遏制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泛滥之势,杜绝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坚决整治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经营行为,多措并举,统筹施策,切实维护民办教育发展秩序,建设教育良好生态。
二、工作原则
强化教育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从根本上破解学生作业负担过重顽疾;坚持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加强校内源头治理,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确保上好每一节课;坚持做到“应教尽教”,让学生学习更好地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确保教好每一名学生。
坚决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秩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有序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健全保障政策,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围绕“治乱、减负、防风险”工作总要求,校内校外双向发力,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确保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防止无序扩张,严查各类违规培训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一年内有效减轻、三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对学校教育教学满意度明显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1.建立教育教学公示制度。学校将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进行公示,让家长和学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总体安排,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有秩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学校作业统筹,建立学科教师、班主任教师、学科组长、年级组长、教导主任、校长作业分工管理机制,强化统筹监管,班主任负责班级统筹、学科组长负责学科统筹、年级组长负责年级统筹、教导主任负责学校统筹、校长整体负总责,作业管理务必做到责任到人、务必做到监管预警及时、务必做到矫正控制不留死角。分层建立作业台账日统计制度,做到台账记载全面具体,体现学生个体作业总量和时长。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作业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3.精心设计作业。教师科学把握作业最佳频度、强度和操练知识点,增强作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有效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持“五育”并举,把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劳动纳入家庭作业,倡导布置体验性德育作业。
4.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标、进度不超前、作业不超量。安排学生预习,指导学生阅读,逐步培养学生自学习惯。
5.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
6.教师对作业全批全改,批改及时细致,倡导面批面改。对作业个性问题进行差异化知识辅导和学法指导,对共性问题集中统一讲解。不得使用“阅”“好”“优”“良”“差”等简单批注。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7.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8.教师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9.耐心做好答疑辅导。教师认真分析学情,及时做好作业反馈,实施“一生一案”辅导策略,提高作业评价和后续教学的针对性。
10.科学利用课余时间。学校和家长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也应按时就寝。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家长积极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心理情绪,帮助其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寄宿制学校统筹安排好课余学习生活。
(二)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11.保证课后服务时间。认真落实课后服务“5+2”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共5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规定的每周课时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各26节;小学三、四、五、六年级各30节;初中七、八、九年级各34节。学生课后服务安排在每天完成省定课程计划之后进行。小学一至六年级和初中一、二年级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00,初中三年级不晚于20:30,初中寄宿制学生不晚于21:00点。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12.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学校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增强课后服务的吸引力,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学校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活动,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13.拓展课后服务渠道。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积极尝试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青少年综合实践基地、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14.保障课后服务条件。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经费筹措到位。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评优选先、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15.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开发使用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国家教育教学资源平台、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省市区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动员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满足学生多元学习需要。
(三)创新教育教学管理监督机制
16.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学生校内学习效率。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学校或任课教师无故挪用、挤占学生体音美劳等学科上课时间、活动时间,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坚决杜绝“课上不讲课下讲”现象。同时,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义务教育阶段“非零起点”教学。
17.建立专项督导制度。责任督学定期深入学校,就减轻学生作业负担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把该项内容纳入学校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之中,切实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监督、反馈、激励功能,确保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工作行稳致远。
18.完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行风监督员、家长代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监督约束机制。
(四)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19.坚持从严审批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按照“提标准、控数量、保质量、促发展”原则,制定设置条件标准,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达标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达标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指导其稳步退出。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按照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分类,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20.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或教育咨询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反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
21.强化培训收费监管。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制定校外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强化收费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及全社会监督。督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建立县区统一的含有收费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台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五)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
22.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经许可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行为,以早教、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行为,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多校址办学、资质不符合要求、内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行为,杜绝监管“死角”。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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