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进行登记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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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兴隆台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批,并做好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和市场主体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现有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服务类别界限模糊不清的,报请学科类机构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具体内容
1.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2.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办理办学许可。
3.注销上述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和市场主体资格(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需进行办学许可和市场主体资格相应变更)。
4.取得新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5.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6.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登记,在主管部门确定后,按其明确的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重新规范登记工作。
三、时间安排
1.原则上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工作。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依法撤销相关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
2.注销原办学许可、注销市场主体资格、新办办学许可和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四项申报办理工作可同时进行。但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需完成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工作。
3.为了方便相关培训机构完成营转非工作,行政审批局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相关审批工作流程,11月1日起,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设置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一件事一次办专窗,采取综合受理、集成审批和联合勘验方式,提供营转非相关审批一站式服务。
四、工作流程
1.注销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注销,预审合格后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合格后注销办学许可。
2.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进行公示。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公司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办理。
3.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查找选择申报事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预审合格后现场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现场踏勘,合格后发放办学许可。
4.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登录盘锦政务服务网,进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按操作要求进行网上登记,预审合格后,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报区政府审定后,发放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工作简易流程
2.注销办学许可服务指南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简易程序)服务指南
4.办学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5.民办非企业登记服务指南
6.《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
8.办学机构缴纳办学保证金银行分配表
兴隆台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