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生产)
(一)要点:委托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应当审查受托方资质,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安全负责。
(二)相关内容:
1.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2.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生产产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委托生产者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3.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适用对象:生产企业
(四)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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