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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2-06-09 浏览次数:864
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深入推进行政指导,最大限度的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为兴隆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制度,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共梳理出18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予以公示。



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

2022
年6月8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法律后果 防控措施
1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2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3 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8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高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中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低风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行政机关强化安全宣传,扩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普及面,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2、行政机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3、行政相对人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
注: 1.高风险等级:属于重大违法风险等级,主要包括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或者某一时段、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易发、高发、多发的违法行为。
2.低违法风险等级:属于一般风险级别,主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经行政指导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偶发、少见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包容审慎监管的行为。
3.中违法风险等级:属于较大风险,指除了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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