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2〕9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以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为整治重点,全面彻底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更加明晰,自建房等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隐患就是事故,快查快改、立查立改,绝不能让安全风险转变为现实灾害。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三是坚持提升本质安全,严厉打击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管理政策,从源头上提升自建房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整治达到全区自建房底数清、情况明,自建房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实现全区自建房台账化管理,包括自建房在内的房屋安全日常监管得到全面落实,产权人及使用人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专项整治范围。全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突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拆迁安置区、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
(二)专项整治重点。用于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等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或涉及公共安全、人员密集的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十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重点排查整治内容
1.损坏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
2.地基基础受损: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
3.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改用为经营性用房、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
4.消防安全不达标: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居住区与经营区未防火分隔,缺少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和铁栅栏,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5.房屋使用失修失养:建筑年代长,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用电用气不安全等。
6.周边环境存在隐患:占压地下燃气管道、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
7.经鉴定或已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整改的自建房屋。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时间:本方案印发3日内)。各相关部门要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召开专题启动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本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排查整改阶段(时间: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7 月31日)。全面开展自建房排查和整改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原则开展排查,形成排查整改工作台账,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时间:8月1日至8月底)。各相关部门要总结专项整治成果和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自建房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全面排查、精准评估。在城区和乡村开展全面精准排查,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排查、区级复核、市级督促统筹、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等方式,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的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产权人+执法人员”“双签字”制度,建立自建房安全“问题、措施、责任”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
(二)分类整治、消除隐患。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逐户、逐栋排查,对隐患整治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鉴定为 C 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营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鉴定为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应首先撤离全部人员,设置围栏、封闭处置,确保不住人。对存在较大和重大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加固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对所有隐患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坚决消化存量。
(三)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严格实施自建房审批管理,城市一律不得违法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自建房作为经营使用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超资质鉴定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日常调度、统筹协调和信息联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工作开展。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人员、技术等各项保障,确保各项整治任务顺利完成。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协同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清查整治工作。要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着力消除安全责任盲区,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形成问题清单,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形成层层负责、岗岗有责、人人担责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统筹协调推进。区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公司作用,实施网格式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做好台账,形成清单,逐一销号整改。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违规自建房进行查处。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开展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环节的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应急、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做好经营性自建房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必要时维持排查及整改工作现场秩序,确保整治工作正常推进。宣传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群众工作,动员引导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配合整治工作。
(四)保持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相关规定果断处置。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众安全的,依法追究责任。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社会监督。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作预见性,充分做好群众工作,防止发生恶性事件、舆论炒作和极端事件。
附件: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尹久辉 区长
副组长:郑学龙 副区长
成 员:郗成文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威作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洪谦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刘 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雅娜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齐 峰 区应急局局长
寇晓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 凯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兴隆
台大队长
王 亮 兴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洪波 兴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胡 波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益新 振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陶国天 创新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芳 渤海街道办事处主任
谢雪峰 新工街道办事处主任
宋明山 惠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贵臣 曙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承志 欢喜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雷 沈采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兴隆台大队,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兴隆台大队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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