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水政监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兴隆台区水政监察在水利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5.对不符合保障水利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6.需要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2.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3.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内容是否超出本机关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执法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7.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9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2.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3.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
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4.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
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5.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6.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见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7.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七条 本制度由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运行1年。
附件:1.兴隆台区水政监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
审核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附件1:
兴隆台区水政监察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申请表
案件名称: 案件号: 申请日期:
序号 |
拟决定事项或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 |
法律依据 |
处理意见 |
决定依据 |
自由裁量 |
决定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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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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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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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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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
例如: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兴区水政审〔 〕 号
:
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有关规定,提交的 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1.
2.
3.
4.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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