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已完毕、已回复)
- 发布日期: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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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项目建设全周期管理,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计划编制、投资控制、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张红军
联 系 电 话:0427-2816233
截至9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意见0条,拟采纳0条。
盘锦市兴隆台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旧小区项目建设全周期管理,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计划编制、投资控制、前期工作、招标采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兴隆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老旧小区项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列入兴隆台区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内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老旧小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四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老旧小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最高限价审查、招标采购和交工验收、审计决算、财务结算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为强化全系统项目储备工作,完善项目有序、阶梯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前期工作深度分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区住建局负责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按照《辽宁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区发改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于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老旧小区项目计划。
第七条 申报项目分前期项目、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前期项目需具备政府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撑性文件或会议纪要;续建项目需提交项目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计划年度建设目标及当年资金需求情况;新建项目需提交区政府明确要求当年开工的支撑性文件或会议纪要,同时应提交项目简要介绍材料,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年度建设目标及当年资金需求情况。
第八条 按照区政府对年度老旧小区项目建设的整体安排部署,每年9月中旬前从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提交区政府党组会专题研究审定。
第九条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事项,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年度改造计划》,按照时间节点,逐项分解任务,夯实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年度改造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照相关文件时间节点要求,适度超前,保证改造项目及时开工建设,严禁擅自超越年度计划另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前期
第十一条 按照“高标准谋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高标准管理”的原则,选定老旧小区项目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机构须按国家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合同约定全部内容编制,达到相关部门的评审要求深度。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广泛征求行业专家、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涉及拆迁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区政法委、区发改委相关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区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及区政府办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改造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招标上限费率或费用由区财政审核部门确定,招标过程需在相关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确定项目中标单位,并核发中标通知书,对项目招投标过程存在投诉、行政复议等问题,要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项目设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任务书,包括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思路、设计标准,并提供规划、地形、地质、水文等相关资料,同时对各设计阶段提出时间要求。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按国家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合同约定全部内容编制,达到设计要求深度。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项目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中标施工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质量保证体系,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要求,尽快拟定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拟定完成后,报区司法部门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项目建设双方要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合同进行签署。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及时组织项目开工。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制订规范的项目财务、会计和报账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簿、编制用款计划和定期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按施工进度情况拨付工程进度款,定期检查和对照费用支付情况,对项目超支和节约情况做出分析,提出改进方案。
第九章 项目协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和各级职能部门配合,包括自然资源、交通、消防、环保、电力、给水、供暖、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争取各部门的协助,以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抽调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组织验收、结算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留存等工作,以确保改造项目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尽早建成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并严格工作程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在今后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预审时予以减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改造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最高限价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预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标准、超预算。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项目进度款项拨付。
第三十一条 改造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兼)职统计人员,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同时每月月中、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信息报送区政府相关部门。
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审核项目阶段性进度计划,制定材料采购计划,寻找进度控制点,确定完成日期。当实施进度与计划发生差异时,必须及时制定对策,调整其他计划,建立新的平衡,制定保证不突破总工期的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建设工程定期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按图施工,明确规定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和工期等,不降低建设标准。
对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设计的变更审核、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和技术鉴证等进行控制,对出现违反质量规定的事件、容易形成质量隐患的做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建立工程质量日记、质量汇报会等制度以了解和掌握质量动态,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必须及时准确,严禁隐报、瞒报或篡改数据,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要求和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本项目特点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制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行业及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参与项目的施工、监理、管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安全施工意识,防患于未然。对安全检查结果必须认真对待,需要及时整改的必须限定时间,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人。
第十三章 交工验收及项目移交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申请交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返修,直至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初验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及社区质量协管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交工验收,现场查看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第三十八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责成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直至合格。交工验收合格后,将交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 预决算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招标时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最高限价,最高限价须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并报审。列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按时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决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项目决算未完成之前,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撤销,应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予以结清;同时,按规定要求预留工程保修金。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自立项开始要建立档案,所有项目文件、会议记录、图片资料、监测数据、实施方案、现场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等都要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所有归档资料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存档。
第十五章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对改造前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改造后原则上由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管理;对已完成改造的“三无”小区,可采取引入物业管理、社区兜底、居民自治等多种模式;对有业主委员会或实施自治的小区,引导其自主选择专业化社区物业管理、自我管理等模式;对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老旧小区,引导业主补交专项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