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到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执法不当产生纠纷,提高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本局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发改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发改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发改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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