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加强对我委行政法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我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局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我局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由区发改局按程序向区司法局申报,按统一格式,分别标明行政执法的类型和证件编号。
第四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且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所在科室按程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初核后方可向区司法局申领。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证人必须严格按照证件中规定的执法类型,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主动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未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或处罚。
第七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证件均不能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代替《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必须经局办公室初核后到区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者,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局办公室向区司法局申请进行年审,未通过年审的证件无效。
第九条 局办公室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档案,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当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失并声明作废,由局办公室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员,局办公室有权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刁难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执法或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
(三)使用伪造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或不当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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