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526

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改局行政执法股室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发改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核、报备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股室依法开展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发改局法制审核部门批准执行。检查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职责需要, 符合检查频次,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依法审核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提出实施意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股室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呈请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除例行行政执法检查之外,涉及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和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在5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股室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如需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股室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审阅,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进行抽查。

第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走访、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深入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反馈情况,发现违反制度或者被检查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