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发〔2022〕15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已经区政府九届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个人。
第五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按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第六条 当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制定续交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审核。属地街道办事处应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小区未开设过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开设维修资金账户。
第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和期限:
(一)2019 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由政府出资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二)由居民主动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主动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交存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60元/㎡交存。
第八条 业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房屋建筑面积的有效凭证,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被改造过的老旧小区应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逾期未交的,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时,业主应当及时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按栋建帐,登记到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联合专户银行集中办理交存手续,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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