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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 兴政发〔2022〕15号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380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兴政发〔2022〕15号

 

一、背景

为了加强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个人。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按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和期限:

(一)2019 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由政府出资改造过的老旧小区,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二)由居民主动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市住建局)主动交存,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交存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60元/㎡交存。


原文:兴政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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