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2〕15号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垂管部门:
《兴隆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区政府九届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兴隆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0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发〔2015〕45号)《关于印发<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盘减办发〔20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区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编制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组成。
(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区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郊区公安分局、兴隆台区交警大队。
2.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
(5)指导各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3.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工作,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3)区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学校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工业生产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工业生产及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郊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及现场警戒,疏导交通,必要时采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紧急情况时,依法组织强制避灾疏散。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6)区民政局:做好灾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8)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速报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农村公路交通干道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巡查、警示工作,监督和指导区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农村道路和桥梁,确保农村道路畅通。
(12)区农业和水利服务中心:负责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巡查、警示工作,组织人员和抢险救灾设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14)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景区(点)主管部门组织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配合景区(点)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指导各街道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信息发布、避险、转移、安置、警示等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6)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人口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储备。
(17)区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负责灾区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通信保障和组织实施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协调电力、通讯等相关单位提供通讯车辆、相关器材,建立统一的现场通讯组织体系。
(18)区武装部: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19)区交警大队:维护灾害现场交通秩序,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协助政府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对灾区及通往灾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0)区消防大队: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兼任,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综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总和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工作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时,根据现场救灾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编成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援组、治安保障组、调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宣传组7个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组牵头部门的组织下,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区自然资源分局,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和区公安分局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拟定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协调落实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地质灾害应急救灾进展情况。
(2)现场抢险组:牵头单位为区应急局,成员单位由区武装部、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交通运输局组成。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保障农村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3)医疗救援组:牵头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局,成员单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武装部和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4)治安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公安分局,成员单位由区交警大队、郊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运输局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调查监测组:牵头单位为区自然资源局,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组成。
负责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调查评估;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6)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局,成员单位由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和区直机关综合事务中心组成。
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为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由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郊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分局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三、预防和预报预警机制
(一)预防机制
1.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快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全面落实区、街道、社区防灾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点到岗到人。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2.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完善地质灾害信息体系建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体系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方式,实现与市、省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二)预报预警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接收省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气象信息,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预警为最高级。
1.一级预警
地质灾害红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应严密防范。
当区自然资源分局接收省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确定为一级(红色)地质灾害预警后,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准备,按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命令随时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区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应急专家深入预警区域指导开展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配合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
2.二级预警
地质灾害橙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应加强防范。
当区自然资源分局接收省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确定为二级(橙色)地质灾害预警后,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准备,按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命令随时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应急专家深入预警区域内指导开展防灾工作。各成员单位配合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着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
3.三级预警
地质灾害黄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应注意防范。
当区自然资源分局接收省市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确定为三级(黄色)地质灾害预警后,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发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排查。
4.四级预警
地质灾害蓝色预警 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四、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1.速报时限要求
各街道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级政府和区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街道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政府和区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级政府和市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政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自然资源分局获悉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同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三)应急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并接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区应急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区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街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Ⅱ级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并接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领导。区应急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街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3. Ⅲ级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街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4. Ⅳ级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街道领导下,由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街道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街道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应急响应结束
经区、街道和社区三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项指挥部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工作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估。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和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三)灾后重建
街道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组建以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单位,武警、驻军部队、区消防大队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社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二)资金保障
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
(三)应急物资
各街道社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五)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区自然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街道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
(六)地质灾害应急培训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领导、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培训,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地质灾害培训不少于1次,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人员和群防群测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预案演练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应急部门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能力。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1〕6号)每5年进行修编或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后报区政府批准。
八、责任与奖惩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