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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576

盘锦市兴隆台区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各项任务,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兴隆,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和《中共盘锦市委关于印发<盘锦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我区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设法治兴隆进程。到2025年,区委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在本辖区本部门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党委(党组)〕

(二)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1、在全区继续开展宪法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的“12.4”国家宪法宣传日活动。(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等区直各部门,各街道 )

2、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全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党委(党组)〕

3、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持续在全区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各街道)

4、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和办法,符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100%覆盖。(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三、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以国家及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单位:区委法治建设办、区直各部门,各街道)

2、各街道、各部门都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区直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区直各有关部门)

3、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实现100% 覆盖。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各街道)

4、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

5、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农业等四大领域及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2022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局、区委编办、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6、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各执法部门)

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及省市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各执法部门)

9、按照国家及省市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0、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11、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

12、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和国家及省市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直各执法部门)

13、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应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监管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

14、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

15、制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工作意见,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包容免罚”监管方式,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各执法部门)

16、严格落实国务院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区范围开展违法违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区营商局)

17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干部进修课程,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将失信惩戒作为公务员新入职和调任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营商局、区直各部门)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2、明确法官办案主体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庭长不签发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该案合议庭法官签署。(责任单位:区法院)

3、明确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4、建立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针对不同领域,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调配人员,组建办案团队,实现司法人员分工专业化、案类办理专业化。(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5、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机制。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疑难、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区法院、区检察院定期公布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6、健全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度,规范补充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程序,认真执行庭前会议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法官要严格规范法庭调查和庭审量刑程序,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依法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和使用。检察官要认真履行庭审程序监督职责。(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7、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轻罪起诉率,有效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8、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推行由律师代理。(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9、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质效。(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0、建立完善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妨碍突发事件应对的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11、积极开展“分调裁审”改革,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到2022年,民商事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区法院)

12、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的工作要求,到2022年年底前,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13、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完善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强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优化执行权配置,推进审执分离。到2022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不低于90%,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不低于90%(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

14、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法,到2023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低于0.1%(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

(三)深入推进全民守法

1、制定兴隆台区《关于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工作措施》和《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并认真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法治建设办、区司法局)

2、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落实“谁服务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工作任务。深入开展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活动,落实庭审直播、生效法律文书上网、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全面落实公益普法责任。建立兴隆台区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区人大法制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直各执法部门)

3、进一步增强全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重点普法对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互联网+普法”、智慧普法等模式。加快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到2025 年,在创建全国法治教育基地、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中榜上有名。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实现100% 覆盖。(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各街道)

4、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健全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积极推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

5、认真落实《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公示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惩戒氛围,提高违法失信成本。鼓励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区营商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6、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追究暴力袭警行为的刑事责任。健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殴打、故意伤害、暴力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各街道)

7、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整合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街道)

8、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提升服务精准化水平。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和标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9、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积极推进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推动“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法院,各街道)

10、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建立健全专业化、行业化的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机构,完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各街道)

11、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探索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水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健全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加强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

1、全面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

2、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层级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法治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营商局、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街道)

3、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健全制度机制,优化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流程。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措施使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调衔接。(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等区直有关执法单位)

4、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街道)

5、完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和司法公开,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现代化多媒体手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

(二)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1、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建立区、街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

2、按照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

3、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司法建议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

(三)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切实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2、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履职清单和追责清单。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办案情况的考核监督制度。建立系统内部公示、定期通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3、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4、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探索建立由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

5、加快推进全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和应用。继续同步开展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所单独设立办案区的智能化升级并加强管理。各级执法办案场所实现远程提讯会见示证、嫌疑人人脸背景轨迹等信息查询比对、法治宣传等功能。(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6、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制度,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规范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完善跨层级、跨区域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工作制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流程、深化执法公开、强化执法监督。(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

7、健全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超权限、超标的、超时限适用侦查措施。(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8、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工作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9、健全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积极推行以公开听证为主导的公开审查机制。健全减刑、假释等案件信息及时向服刑犯人及其家属公开制度。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和满意度评价等机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10、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五、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积极夯实法治兴隆建设的坚实基础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1、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执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全区各级党委(党组)〕

2、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

3、政法单位和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领导,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4、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贯彻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5、党政各部门都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确保法治兴隆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街道)

(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1、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要求,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2、建立法治工作队伍的交流机制。建立健全我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规范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实现员额退出制度化。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才干部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人才交流力度。积极推进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招聘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健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践工作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机制。(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区直有关单位,各街道)

3、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的考核、监督和惩戒制度,建立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依法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六、完善地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1、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清理工作机制,加大解释力度,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党内法规制度与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力。(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

2、健全全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司法局)

(二)抓好党内法规实施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区党员遵规守纪。把重要党内法规列入全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区委党校必修课和“八五”普法重要任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

2、加大全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提高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普及度和知晓率。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

3、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的各种行为。(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

七、坚持党对法治兴隆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校培训内容,纳入到政法系统全员轮训课程。(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法治建设办、区委党校)

2、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我区学校教育重要内容,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组织区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刊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研究成果、法治新闻、法治时评。充分利用各类学习和宣传平台,持续做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长期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4、法学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要紧密结合我区法治建设实际,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组织召开学习研讨会,进行广泛深入思想交流。(责任单位:区委党校、区法学会)

(二)推进依法执政

1、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司法局)

2、全区党委(党组)及其所属部门都要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司法局等区直各部门,各街道)

3、推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积极推动全区领导干部任前和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题库。(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

(三)坚持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

1、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法治建设办)

2、党政部门要将法治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等区直各部门,各街道)

 3.健全法治兴隆建设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议事能力和协调水平。加大对重大法治问题的督察,建立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法治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宣传、推广。完善法治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区委法治建设办)

各街道、各单位要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区委法治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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