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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政发〔2023〕4号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1359

盘锦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区“1+6”三年行动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本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新进展,客观反映推进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兴区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细则,落实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工作、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工作。区政府成立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本次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高新区、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任务,压实属地责任。高新区和各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推动,与驻街税务局(所)、市场监督局(所)、公安派出所等共同组建高新区、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普查宣传动员、普查区划分、“两员”选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清查登记、数据质量核查等各项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挖掘辖区内资源,统筹协调,积极对接楼宇、产业集群、商业街、孵化器企业和物业公司等协助开展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居(村)民委员会要根据市、区、街三级普查机构的工作要求,成立经济普查小组,认真做好本社区(村)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确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高标准落实好普查各项任务,坚决打好兴隆高质量普查的主动战。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一至两名熟悉本部门职责和业务的同志负责本系统普查工作。要按照区普查办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普查方案规定范围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处理普查相关事项。具备单位审批备案、资质认定职能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普查所需的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利用各自工作渠道开展普查宣传和查找普查对象、反馈查找信息,并参与职责范围内普查结果的评估认定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本行业普查对象认真配合普查,准确填报相关登记资料。其中: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营商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事项,由区营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

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营商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司法系统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区民宗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局负责和协调;

涉及教育、科技、环保、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卫健局、区交通局等负责和协调;

涉及金融、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分别由区金融发展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负责和协调。

五、普查经费物资设备和人员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高新区、各街道和政府部门普查机构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依照“按量计酬、按劳分配”的原则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开展。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质量控制贯穿普查全过程,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普查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普查管理与业务应用,提高普查组织实施效率和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制定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做好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361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文欣   副区长

副组长:范祥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郗成文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韩凯娜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苏云龙区委编委办公室副主任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科技局副局长

张丹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宋英辉区民族和宗教局局长

岳奇林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范庆华区财政局副局长

吴安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宏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洪波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晓宝区商务局副局长

区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黄龙庆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可新区国资局副局长

王大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大勇城管执法兴隆台大队副大队长

王大勇区统计局副局长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胡志刚区税务局副局长

盘锦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大勇同志兼任。

兴政发〔2023〕4号 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图解版)《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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