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政办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451

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

补充规定》的通知

 

区民政局、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6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补充规定

 

2023年6月,为促进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规范有序实施,不断优化社区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保障基层社区在出现工作人员缺额后能够得到及时补充,在现有《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因新设立社区或大范围增加社区网格,产生社区工作者缺额达30人及以上时,由区民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社区工作者。

二、当因人员动态流动而产生社区工作者少量缺额时(30人以下),由区民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采取遴选办法补充招录社区工作者。原则上每季度可补录1次。补录程序为:由各街道在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中择优推荐,经区民政部门考察合格后录用。

三、补录的社区工作者除应具备《兴隆台区社区(村)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外,要重点考察候选人政治素质,对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活动的,一律不得录入。

四、对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五、对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特困、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低保边)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人员,经区民政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招录条件。

六、本补充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兴隆台区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