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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调整县区级疾控中心防疫津贴及取消单位内部防疫津贴分类(第9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1146

王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县区级疾控中心防疫津贴及取消单位内部防疫津贴分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卫办人函﹝2020﹞181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5号)和盘锦市人社局、盘锦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0﹞25号)文件精神,兴隆台区九届政府第33次党组会议决定二类津贴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 450 元,四类津贴每人每月 260 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高效调动兴隆台区疾控中心全体机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开展疾控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从事兴隆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 2021 年至 2022 年按二类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给与调整,2023 年之后按照四类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给与调整。如遇传染病急性流行,此津贴临时再做调整在扣除原岗位津贴 (152 元/月)的情况下,2021年补发津贴 158364 元; 2022 年补发津贴,211344 元2023 年经费为 72252 元,合计 441960 元。资金来源为追加支出预算。

    特此答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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