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统一农村水价(第132号)提案的答复
李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农村水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障农村用水安全,规范农村用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2021年我区印发了《兴隆台区农村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兴政办发〔2021〕1号)。规定农村水费收缴标准按照盘锦市自来水水费收取价格(综合水价)执行,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62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5.1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16.4元。如遇市自来水水费价格调整,则随之调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目前我区农村水价已统一,下一步由盘锦兴隆农村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最后,感谢您对农村水价提出的宝贵建议,同时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重视、理解和支持。
特此答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2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