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盘政办发[2012]9号)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辽宁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适用全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重点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其阶段性居住困难。
(二)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规划、人社、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二、资金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比例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和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后的全部余额。
(三)国家和省拨付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四)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三、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社会房源;
3、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4、政府与开发企业约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企业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6、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用地和保障规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供应。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方式和优惠政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同级政府负责制定。
(四)规划和户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验收。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由投资主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保障形式和保障时限
(一)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长期租赁为辅。长期租赁的房屋原则上面积不能超过50平方米。
(二)保障时限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三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审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居住地所在县(区)城区常住户口;
(2)民政部门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城市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聘用)合同;
(3)就业未满三年;
(4)家庭成员一方具有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常住户口;
(5)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的户籍证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
(3)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工作地所在县(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在兴隆台区或双台子区有自有住房的视为在二个区均有住房
(二)申请要求
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统一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认证盖章);
(4)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城市新就业职工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结婚证;
(3)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单位认证盖章);
(4)城市新就业职工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人才代理证明;
(5)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3)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受理审批
(一)城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情况等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建立住房档案,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申请
1、受理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受理由社区负责,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填写《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合格的,在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填写《盘锦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完成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所属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合格的在报纸上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档案,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配租
(一)配租原则
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排保障形式,进行配租。配租过程接受市住房保障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
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二)签订合同
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实施长期租赁保障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房屋产权人签定《租赁协议》,再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
(三)租金管理
1、实物配租的租金,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证正常使用、维修管理基础上,按照微利的原则,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平均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长期租赁的房屋,50平方米以内的政府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的30%。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全部租金由保障对象承担。市场平均租金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市、县(区)政府投资比例分配,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房屋维修费、取暖费、电梯费、物业管理费用等从租金中列支。
5、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四)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3)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5)租赁期限;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2、实施实物配租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实施长期租赁的,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
八、后续管理
(一)年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进行保障资格年审;保障对象所在单位或社区应当主动向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监察部门对年审情况进行监察。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续约;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腾退承租住房有困难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3个月过渡期。
(二)装修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三)维护及日常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项由市(县)政府公租房管理部门负责。
2、企业和各大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及日常管理等事宜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九、罚则
(一)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者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3、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4、擅自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承租人不在我市城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
7、违反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退出规定
1、对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限期三天内补齐所欠租金并交纳1.5%的滞纳金,仍可续租。对拒不补交租金,或以后再次违约欠缴租金者,责令退出住房。
2、对承租人已不在我市城区就业、服刑或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须在承租人不在我市就业、服刑或死亡后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3、对于擅自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限期退出住房,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4、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5、租赁期限届满后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限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同时记入住房档案,五年内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先予执行或依据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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