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我区于2022年编制了《兴隆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区职转办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营商环境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组织编制了《兴隆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业已通过市职转办审核,区司法局已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清单》共设定行政许可事项211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207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4项。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全区23个部门,实施主体涉及全区19个部门和4个涉农街道办事处。与2022年版相比,具体调整如下:
1.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三定”规定,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门,将“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等12项林湿类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区农业农村局调整至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实施部门进行对应调整。
2.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23〕4号)中关于人防领域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等2项人防类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至区发展和改革局,实施部门仍为区行政审批局。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审查质量的通知》(盘民发〔2023〕5号)要求,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4项社会组织登记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由区行政审批局调整至区民政局。
4.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盘政发〔2021〕7号)要求,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9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管理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由区行政审批局调整至区卫生健康局。
5.按照《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盘市监发[2023]75号)要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等3项市场主体登记类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区行政审批局。
6.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批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的决定》(盘政发〔2022〕10号)要求,取消“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等2项国防交通类行政许可事项区级审批。
解读单位:区营商局
解读人:张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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