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发〔2024〕3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九届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杜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盘锦市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盘安委发〔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街道应组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条 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辖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属地消防问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街道分管消防工作副职兼任),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数不宜超过200家。
第六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要达到“有制度、有保障、有专人、有能力”的标准。消防工作站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等能力,人员调整岗位需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消防工作站人员由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街道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配备日常办公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每季度集中召开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等。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召集,存在突出问题的报告区政府。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之间、消防工作站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投入使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九小场所”范围的应按程序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建立隐患即报制度。街道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且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立即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农用设施、自建房、场所内施工现场等其他检查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除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和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九小场所”(附件3)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街道应在每年2月1日前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以下种类:
(一)日常检查,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街道应当在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要将10人以上活动的公共场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库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划年初上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后,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其他检查。
街道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消除安全违法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开展复查。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检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街道接到举报投诉时间开始起算。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街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等燃料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培训演练情况,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培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
(九)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街道消防工作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街道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要求有变化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移送单
附件1
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日常监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以下规模的,应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体育场(馆)、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3
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按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公安派出所对规定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以下为划定的具体数值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二)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
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附件4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复查 检查类型:□联合检查 □个案监督检查 □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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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情况 |
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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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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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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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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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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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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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检查情况和内容中逐一载明。 |
检查人员(签名):
主要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5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第 号
: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立即改正。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此处加盖消防安全检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份存档。
附件6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移送单
〔 〕第 号
移送单位(街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个人工商户名称:
被检查单位(场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未按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意见整改的;
□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交单位、一份交被移交单位。
兴政办发〔2024〕3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台区
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九届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杜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盘锦市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盘安委发〔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街道应组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条 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辖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属地消防问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街道分管消防工作副职兼任),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数不宜超过200家。
第六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要达到“有制度、有保障、有专人、有能力”的标准。消防工作站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等能力,人员调整岗位需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消防工作站人员由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街道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配备日常办公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每季度集中召开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等。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召集,存在突出问题的报告区政府。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之间、消防工作站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投入使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九小场所”范围的应按程序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建立隐患即报制度。街道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且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立即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农用设施、自建房、场所内施工现场等其他检查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除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和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九小场所”(附件3)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街道应在每年2月1日前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以下种类:
(一)日常检查,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街道应当在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要将10人以上活动的公共场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库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划年初上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后,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其他检查。
街道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消除安全违法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开展复查。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检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街道接到举报投诉时间开始起算。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街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等燃料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培训演练情况,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培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
(九)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街道消防工作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街道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要求有变化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移送单
附件1
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日常监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以下规模的,应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体育场(馆)、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3
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按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公安派出所对规定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以下为划定的具体数值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二)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
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附件4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复查 检查类型:□联合检查 □个案监督检查 □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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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情况 |
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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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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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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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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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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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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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检查情况和内容中逐一载明。 |
检查人员(签名):
主要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5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第 号
: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立即改正。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此处加盖消防安全检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份存档。
附件6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移送单
〔 〕第 号
移送单位(街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个人工商户名称:
被检查单位(场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未按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意见整改的;
□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交单位、一份交被移交单位。
兴政办发〔2024〕3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台区
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九届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杜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盘锦市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盘安委发〔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街道应组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条 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辖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属地消防问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街道分管消防工作副职兼任),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数不宜超过200家。
第六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要达到“有制度、有保障、有专人、有能力”的标准。消防工作站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等能力,人员调整岗位需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消防工作站人员由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街道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配备日常办公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每季度集中召开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等。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召集,存在突出问题的报告区政府。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之间、消防工作站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投入使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九小场所”范围的应按程序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建立隐患即报制度。街道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且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立即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农用设施、自建房、场所内施工现场等其他检查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除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和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九小场所”(附件3)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街道应在每年2月1日前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以下种类:
(一)日常检查,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街道应当在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要将10人以上活动的公共场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库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划年初上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后,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其他检查。
街道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消除安全违法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开展复查。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检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街道接到举报投诉时间开始起算。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街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等燃料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培训演练情况,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培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
(九)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街道消防工作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街道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要求有变化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移送单
附件1
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日常监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以下规模的,应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体育场(馆)、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3
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按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公安派出所对规定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以下为划定的具体数值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二)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
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附件4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复查 检查类型:□联合检查 □个案监督检查 □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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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情况 |
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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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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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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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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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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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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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检查情况和内容中逐一载明。 |
检查人员(签名):
主要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5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第 号
: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立即改正。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此处加盖消防安全检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份存档。
附件6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移送单
〔 〕第 号
移送单位(街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个人工商户名称:
被检查单位(场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未按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意见整改的;
□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交单位、一份交被移交单位。
兴政办发〔2024〕3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台区
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区政府九届第3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杜绝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悬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盘锦市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管理规定》(盘安委发〔2022〕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为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街道应组建消防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站。
第三条 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街道消防工作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推动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制定辖区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属地消防问题,分析消防安全形势,落实消防工作任务,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汇总上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组织传达、学习、贯彻消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落实措施,下派工作任务,收集反馈信息。
(三)承担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确保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村(社区)消防工作考核。
(六)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定期对网格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考核,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承担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熟悉演练、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指导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熟悉演练工作。
(十)完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及街道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应设站长1名(原则上由街道分管消防工作副职兼任),副站长1名,工作人员若干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数不宜超过200家。
第六条 街道消防工作站要达到“有制度、有保障、有专人、有能力”的标准。消防工作站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职”,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宣传培训等能力,人员调整岗位需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消防工作站人员由街道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街道对消防工作站统一安排办公地点,悬挂“消防工作站”标牌,配备日常办公所需物品。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建立岗位培训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人员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培训。
第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站长每季度集中召开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等。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召集,存在突出问题的报告区政府。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街道消防工作站之间、消防工作站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新投入使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九小场所”范围的应按程序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消防救援大队或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建立隐患即报制度。街道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复查发现未整改且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立即填写移交单(附件6)移送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持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街道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以及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农用设施、自建房、场所内施工现场等其他检查参照本暂行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为除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1)、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2)和公安派出所监管的“九小场所”(附件3)以外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 街道应在每年2月1日前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建立台账并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 街道对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六条 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以下种类:
(一)日常检查,对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抽查,街道应当在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要将10人以上活动的公共场所和3人以上前店后库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年度检查计划年初上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后,按检查计划开展日常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区域,或者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部署,以及在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实施的检查。
(三)其他检查,开展复查、参与联合检查、个案监督检查,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其他检查。
街道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可以参照消防救援机构相关文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
第十七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制发《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责令被检查单位依法改正消除安全违法行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5),整改期限按照整改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当开展复查。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个案监督检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受理平台的要求执行,检查时限从有管辖权的街道接到举报投诉时间开始起算。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 街道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用电防火安全情况,是否存在随意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火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体等燃料的情况,是否定期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设施清理,焚香祭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动火安全管理情况,明火作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疏散设施管理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是否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培训演练情况,是否对员工进行消防“一懂三会”和“四个能力”培训,是否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疏散演练。
(九)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街道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街道消防工作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街道共同做好消防工作站人员的考核,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业务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街道开展公共项目考核,考核权重为50%。
第二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站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级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要求有变化时,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4.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移送单
附件1
兴隆台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日常监管: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1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23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兴隆台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以下规模的,应确定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体育场(馆)、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10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大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本标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3
兴隆台区公安派出所监管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按照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公安派出所对规定界定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九小场所”是指: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以下为划定的具体数值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二)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75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1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且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23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75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
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且小于11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
客房总数在4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小于11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22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附件4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 〕第 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检查类型:□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复查 检查类型:□联合检查 □个案监督检查 □ 其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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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对象情况 |
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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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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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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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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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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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检查内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检查情况和内容中逐一载明。 |
检查人员(签名):
主要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签名):
附件5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第 号
:
根据《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下列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立即改正。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此处加盖消防安全检查专用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份存档。
附件6
(此处印制街道名称)
移送单
〔 〕第 号
移送单位(街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被检查单位、个人工商户名称:
被检查单位(场所)地址:
移送情形: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
□未按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意见整改的;
□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应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管;
□其他。
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一式两份,一份交移交单位、一份交被移交单位。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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