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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93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省公安厅商请消防救援总队缩小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范围,仅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九小场所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目前大量小场所、小企业实际处于消防监管空白状态。本着火灾风险防范在基层,隐患督促整改在基层的实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要求,省、市政府要求推动建立消防、公安、街道新三级消防监管模式,由街道组织开展小场所小企业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工作目标

杜绝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悬空,避免小隐患酿成大灾难,通过符合客观实际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实现全整体的消防安全稳定。

三、政策依据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明确了乡镇、街道应当履行的七项消防工作职责。

(二)《消防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三)《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十八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在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为七部分,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日常检查、考核奖惩以及附件。

《规定》明确了单位界定标准,重点单位和风险较大的单位由消防大队监管,具有一定规模的九小场所由公安派出所监管,其他的小规模九小场所和小企业由街道负责日常消防检查。

《规定》还建立了移交机制,街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规模扩大或使用性质变化,火灾风险增加的单位可以向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移交监管;拒不整改隐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救援大队将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规定》得到高效落实,实现预期效果。

 

 

 

 

解读单位:兴隆台区消防大队

解读人:王强   

解读电话:2684585


兴政办发〔2024〕3号 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隆台区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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