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 发布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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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物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通过充电APP、充电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栏)等方式,向用户分别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价格发生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加强和规范价格行为。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2024〕13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价格管理,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自本次提醒函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
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