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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帮扶措施(盘锦市)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次数:63
(一)培育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大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5.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纳税人从事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农膜、批发和零售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图书批发、零售环节,个人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9.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11.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含按企业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3月底、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底。
  1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等就业重点群体(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将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
  13.高校毕业生首次在盘锦市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14.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费期限为长期;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优惠期限为3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
  15.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16.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二)帮扶措施
  1.开展调研活动。聚焦本领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和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调研活动,具体了解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融资需求、享受扶持政策、面临困难等问题,破解个体工商户发展难题,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2.实施精准帮扶。为深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推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活动走深、走实,积极组织各县区局选派业务骨干与“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结成“帮扶对子”,实施集中对接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3.优化营商环境。探索降低“双随、 一公开”抽查比例,本着“无事不扰”的原则,对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推行“柔性执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4.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两新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活动。引导共产党员个体工商户“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强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挖掘一批学历高、知识面宽、专业性强的个体工商户党员,“树典型”“抓典型”,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5.畅通融资渠道。依托“千亿送贷助力三年行动”, 鼓励邮储银行根据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降低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用。
  6.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需求,对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别、产业集聚、经营特色等情况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多维度提升培训效果。
  7.落实知识产权服务。强化对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以专业指导提高个体工商户应对风险、化解危机的能力。积极主要向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
  8.搭建用工平台。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组织有用工需求的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大型招聘活动,通过专场招聘、市内外劳务协作等多种形式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问题。探索搭建个体工商户用工求职平台,举办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专场招聘活动,发布用工求职需求,缓解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9.提升质量服务水平。开展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服务,助力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优化完善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把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范围,为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10.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坚持依托辽宁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加强《盘锦市扶持培育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领操作细则>(试行)等6个细则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宣传,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府相关政策。
  11.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向“名特优新”方面转变,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分型分类个体工商户发展,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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