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发改局行政强制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发展和改革局 | 1.催告责任:通过行执法检查、巡查、举报或县(区)人防办上报等,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催告当事人限期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并立案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责令限期内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情节严重和大型民用建筑项目,由领导集体会议确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利用、依据和享有权利;如需听证,按规定组织听证。 3.执行责任:当事人承诺限期内修建或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不能修建或易地补建的,追缴易地建设费;当事人限期内拒不执行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于修建或易地补建防空地下室的,在建设期间质量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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