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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国家保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31
兴隆台区国家保密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奖励 保密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四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区国家保密局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人申请保密奖励所需提交的材料;(2)省国家保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决定责任:集体评议确定保密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制发保密奖励相关文件、证书(奖牌);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检查 机关、单位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四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二)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五)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和涉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十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十五)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十六)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区国家保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制定保密检查方案和目录,提前1-2个工作日下达保密检查通知,组织必要的保密检查培训,配备检查装备和工具,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违规情节的,应当详细注明设备的使用人及处室、职务等情况,注明违规情节,并由责任人签字备查。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不得少于2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发现严重泄密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发现涉嫌泄密的,要立即登记保存有关设备。对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应当适时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初步反馈检查情况;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受检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检查组在完成检查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检查情况和原始记录材料。对存在隐患的,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行政处置通知书;对存在违法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检查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四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六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区国家保密局 1.立案:接到报告、举报、揭发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确定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职责范围和程序实施调查,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有关人员按照《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办法》规定开展调查。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3.处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4.督促整改责任:对查明的泄密案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针对泄密事件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处罚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年2月27日第四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区国家保密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收缴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2.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事后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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