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top_img.png

兴隆台区工信局权责事项行政强制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21
兴隆台区工信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中止供电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30012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0012352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302000005号

联系电话:0427-298906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