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兴隆台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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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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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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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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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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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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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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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调解申请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收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录入盘锦市政务服务四级系统,分类转办、跟踪督办。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形式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通过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出具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2.审核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现场勘察的申办事项应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 3.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批;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并说明理由;属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上报,并协调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4.办结移交责任:对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审批结果并送达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不准予审批的申办服务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 5.结果送达责任: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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