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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统战部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32
兴隆台区委统战部权责事项目录(2024版)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确认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⑴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⑵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变更民族成份介绍信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履行民族成份变更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
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
一次。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四)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场)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六)清真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七)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或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宗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事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或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宗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事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三)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四)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五)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六)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七)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的 ;(八)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或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宗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事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或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宗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事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处罚 【部门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宗局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宗教团体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并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认定或者批准宗教教职人员的;(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选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五)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六)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七)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等问题,并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国宗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国宗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国宗局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注册用户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外国人违反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国宗局、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七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予以撤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成员违反《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检查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录制视听资料;(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五)检查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检查责任:有关业务科(股)室根据公示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取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明确整改时限;
3.复检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行政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7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9号令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备案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检查责任:有关业务科(股)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明确整改时限;
3.复检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的检查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7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9号令发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检查责任:有关业务科(股)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明确整改时限;
3.复检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检查 【地方性行政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国宗局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检查责任:有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明确整改时限;
3.复检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国宗局、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四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检查责任:有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监督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明确整改时限;
3.复检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复查,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审核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2.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3.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有关调整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不予批准的,应当申请主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4.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宗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产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并对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宗教团体相关事项的审核 【部门规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0日国宗局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调整本团体会长等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审核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2.对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审核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1.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国宗局、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2.对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国宗局、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3.对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2月11日国宗局、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1.对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注销登记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审核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主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2.对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兼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同意并审核转报。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3.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4.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确定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定员数额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5.对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本场所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6.对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的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6月29日国宗局令第19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应当报所在地宗教团体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进行。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同意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1.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三个月以下教育培训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将培训内容、人数、地点、授课人员等情况报培训举办地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上报的开展三个月以下教育培训的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或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2.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的备案,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活动场所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3.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相应的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统战部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及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宗教团体书面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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